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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银行贷款的种类
5.3. 银行贷款的种类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
①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③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借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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